弘治四年十月初十日戶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葉等戶題爲公務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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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謀共毆人致死原謀幷餘人一同下手者充軍爲民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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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償命罪囚遇赦照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與死者之家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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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死小旗比照死者總旗事例於犯人戶內勾取壯丁抵充軍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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扛屍圖賴搶奪家財捉人考打者先行拏問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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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直被殺子孫賴人及渰死初生男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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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行內外有犯故殺妾圖賴人者照故殺子孫圖賴人發遺充軍職官奏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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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行內外故殺第姪幷子孫之婦圖賴人者問擬充軍職官奏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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鬭毆傷人事限外死備招奏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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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處軍民人等俱有綁打本管職官者悉解京問發充軍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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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明違例綁官等事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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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孝二次三次不准息詞及聽信後妻査勘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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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順八年十月初五日都察院右都御史李等題爲陳言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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